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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郜云华与王显英、郜国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云华,王显英,郜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498-1号原告郜云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显英,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郜国强,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于2017年05月2日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14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结案,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显英、郜国强所有的“南海777货轮”的查封。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