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郜云华与王显英、郜国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云华,王显英,郜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498-1号原告郜云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显英,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郜国强,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于2017年05月2日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14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结案,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显英、郜国强所有的“南海777货轮”的查封。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