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385陈建兵与曹露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兵,曹露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385号原告:陈建兵,男,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曹露江,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兵与被告曹露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建兵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建兵负担。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