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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鹏程、汪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程,汪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黄鹏程,男,汉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海霞,女,瑶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黄鹏程申请执行汪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汪海霞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黄艳姣审判员 黄通宇书记员 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