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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与周家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周家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民初2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公园路6号。负责人:黄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贤,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周家俱,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与被告周家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家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家俱偿还贷款本金390273.29元及借款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逾期年利率9.8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法有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周家俱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周家俱于2013年12月1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屏南县农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420000元,2014年1月8日与屏南县农行签订贷款额度420000元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35020120140002670,总期限于2034年4月17日到期,贷款用于购置坐落于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御景东城5幢405室的房产。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于2016年11月29日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书号为闽(2016)屏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883号。周家俱于2016年10月起至起诉之日已有四期未还按揭贷款合计11102.29元(每月应还款2771.73元),该贷款逾期后,经屏南县农行多次催收,周家俱不予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2月22日,周家俱结欠贷款本息合计396635.8元。为维护屏南县农行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支持屏南县农行的诉讼请求。周家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借款人周家俱与屏南县农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420000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规定进行调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周期为一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20日,借款人应于还款日前在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该期借款作逾期处理。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周家俱以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城北社区漈头路泰康巷8号御景东城5幢405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于2016年11月29日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书号为闽(2016)屏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883号。2014年4月18日,屏南县农行按合同约定将420000元贷款发至周家俱指定的账户,但周家俱偿还该笔借款本息至2016年10月20日,之后就未偿还该笔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390273.29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屏南县农行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个人购房贷款面谈笔录、《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通知单、个贷凭证基础信息单、按揭贷款逾期明细、周家俱借款还款清单、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周家俱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以及屏南县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本院的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周家俱与屏南县农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屏南县农行依约向周家俱发放贷款后,周家俱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屏南县农行要求周家俱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周家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屏南县农行请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周家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家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0273.29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复利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逾期罚息年利率9.825%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合同规定执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县支行就被告周家俱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城北社区漈头路泰康巷8号御景东城5幢405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6)屏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351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被告周家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亮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