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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1020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吕某,男,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李佳怡,现年10周岁。我要求抚养。我俩婚后感情一直比较淡漠,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要求与其离婚。共同财产有三间砖房,四间砖仓房。欠我弟弟14000元。被告吕某辩称,我俩感情还是很好的,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女儿。关于房产情况原告的陈述我没有异议。我们买房时欠吕文贵200**元、2016年种地买种子化肥欠款12000元、盖砖仓房借外债1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2011年11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吕佳怡,现年10周岁。有共同财产三间砖房、四间砖仓房。上述事实庭审中双方陈述一致,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称,在婚姻存续期间,欠其弟弟承包费14000元,但没有证据,经质证被告予以否认,不予认定。被告称买房时欠卖房人吕文贵200**元,并有卖房人吕文贵出庭作证,证实还欠其20000元房款。盖砖仓房时向陈秀玲借款15000元,并有出借人陈秀玲出庭作证。原告对以上的欠款和借款的证人证言虽有异议,但没有充分证据否认其真实性,对上述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称在2016年种地时欠种子化肥款12000元,没有证据,经质证原告予以否认,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虽经调解仍坚持要求离婚,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离婚的请求应当准许。婚生女孩吕佳怡,由原告抚养对女孩的生活和成长更为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吕佳怡由被告吕某抚养。三、共同财产三间砖房、四间砖仓子归被告吕某所有。四、共同债务欠吕文贵的20000元、陈秀玲的15000元由被告吕某偿还。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