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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评与朝阳区火炻烤肉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评,朝阳区火炻烤肉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089号原告:杨评,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先,吉林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区火炻烤肉店,住所地朝阳区工农大路24号。经营者:徐磊,男,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评诉被告朝阳区火炻烤肉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评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评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由原告杨评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红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