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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冬萍、张晓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萍,张晓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冬萍。被执行人:张晓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晓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晓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晓莲在中国工商银行铜鼓县支行帐号为15×××31的银行存款陆仟元整(6000.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