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国强、胡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强,胡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强,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胡魁,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胡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魁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魁的银行存款总计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