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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168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闫洪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振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桂奋。上诉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明冠公司上诉称,一、十一份独立合同属不同案件,不能合并审理;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移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正信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正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就双方订立的11份“采购合同”项下明冠公司所供产品的质量问题主张违约赔偿(第一份合同2013年7月10日、其后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1月18日计10份),首先,其中后十份合同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条款均为“向合同签订地(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起诉”,与法不悖,应从其约定,原审法院据此取得管辖权;其次,第一份合同约定“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未约定履行地,应按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正信公司向明冠公司诉请质量违约赔偿,正信公司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在常州市金坛区,原审法院对此亦具有法定管辖权。此外,本案所涉十一份买卖合同是否须分案处理、违约赔偿基于全部合同或其中部分合同,需待案件实体审理后确定。上诉人的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轲审判员  丁飞审判员  董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