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田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86号罪犯王田,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田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田宣告缓刑的部分;以被告人王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田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