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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唐桂祥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祥,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474号原告:唐桂祥,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东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丁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桂祥与被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桂祥负担。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寿雯婷-?PAGE?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