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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裘钟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钟钟,裘钟钟,裘钟钟,裘钟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刑初4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钟钟,男,1988年6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现住南昌市新建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2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吸毒于2017年1月11日被安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钟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永红、代理检察员魏雪芬、曹毅出席法庭,被告人裘钟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裘钟钟先后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刘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9月30日20时许、2016年10月14日13时许和2017年1月4日19时许,刘某先后通过微信联系裘钟钟购买300元、600元、6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裘钟钟均驾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齿轮公司生活区附近将毒品交给刘某。以上毒品均被刘某用于自吸。2017年1月10日,刘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通过微信联系裘钟钟购买毒品,裘钟钟驾车来到南昌市新建区乐化收费站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车上查获并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4小包(净重1.7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0小包(净重2.06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裘钟钟车上查获的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裘钟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义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吸毒人员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裘钟钟与吸毒人员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裘钟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裘钟钟的户籍登记信息,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钟钟违反国家禁毒的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先后四次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裘钟钟第四起贩卖毒品的行为系公安机关利用特情引诱而破获,且在尚未进行毒品交易时即被等候的公安民警抓获,涉案毒品不会实际流入社会造成危害,予以适当从轻处罚。其还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裘钟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舒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宋千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乐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