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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锦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锦波,男,汉族,中专文化,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锦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锦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锦波于2016年8月4日13时许,驾驶粤J×××××号牌小型轿车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往会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会城启超大道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殁年58岁)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锦波因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没有实行登记,且没有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锦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登记资料、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死亡证明书、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人梁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陈锦波的供述,法医鉴定意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锦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锦波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可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锦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锦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潇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碧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