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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连东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后勤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连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后勤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637号原告秦连东,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后勤部。原告秦连东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后勤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秦连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连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