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执75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祖俊、苏明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祖俊,苏明劲,韩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75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韩祖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平果铝职工,住平果县铝业公司江州区。被执行人:苏明劲,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壮族,无业,现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韩康,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壮族,平果铝职工,现住平果县。申请执行人韩祖俊与被执行人苏明劲、韩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韩康的银行存款31300元,申请执行人韩祖俊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1023执753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贵业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龙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