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玉光与王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光,王文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991号原告张玉光,男,42岁,汉族,个体。被告王文武,男,农民,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光与王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12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32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