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32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程帼,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凤娥,系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系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琴,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