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泉州市盛安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盛安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427号原告:泉州市盛安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体育街269号2号楼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0363966R。法定代表人:林远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虾,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平,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2691H。法定代表人:林文锦。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华尔顿大厦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856100033T。林宽宏,该公司负责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榕,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杰,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泉州市盛安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泉州市盛安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拟欲与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泉州市盛安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拟欲与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盛安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泉州市盛安建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