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贤清与杨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清,杨世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000号原告:周贤清,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谭晓婷,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世红,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周贤清诉被告杨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贤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世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贤清诉称:被告因投资项目资金不足,于2015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5.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不信守承诺,除支付首期利息后,尚未支付利息。原告经多次口头催索,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之诚意。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并偿付自起诉之日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杨世红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杨世红在原告处借款5.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此后,上述借款,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世红欠原告5.5万元借款,事实清偿,证据充分。杨世红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履行偿还义务,其未履行之行为,对本案纠纷的引起,应负全部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杨世红偿还借款之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世红欠原告周贤清借款5.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2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杨世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承龙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