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98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9870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伟,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九池乡桐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豪,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梁丽芬,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伟与被告梁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粤0606民初198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涂雄飞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账户80×××41存款20000���;于2016年11月23日(2016)粤0606民初198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梁丽芬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洲街前25号广夏花园3座1404房产。申请人王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涂雄飞名下的开户银行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凤南支行账户80×××41存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梁丽芬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洲街前25号广夏花园3座1404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高龙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