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与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耿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朱耿志,管鹏飞,顾劲秋,薛琦,时宏伟,杨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新华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75号。负责人:吕德礼,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朱耿志,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管鹏飞,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原审被告:顾劲秋,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原审被告:薛琦,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审被告:时宏伟,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杨丽娜,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及原审被告朱耿志、管鹏飞、顾劲秋、薛琦、时宏伟、杨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2日,本院按和泰公司在上诉状上所留地址及和泰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发出《缴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邮件因“收件人已搬迁,且新址不明”被退回。上诉人和泰公司变更送达地址未告知本院,故《缴费通知》应视为已送达。现指定期限届满,上诉人和泰公司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 宇审判员 侍 婧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闻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