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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浙江宏顺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宏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17号原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唐梅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张胜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清来,浙江甄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康惠路7号1幢。法定代表人胡柳松。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宏顺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开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