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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老窦家水产有限公司诉章范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老窦家水产有限公司,章范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256号原告:铜川市老窦家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体育场后门看台下。法定代表人:胡元新被告:章范花,女,1975年10月3日生。原告铜川市老窦家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范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铜川市老窦家水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老窦家水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川市老窦家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