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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金合诉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蔡家川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合,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蔡家川林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1民初88号原告:李金合,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30日,住黄龙县石堡镇,农民。被告: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蔡家川林场,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法定代表人:陈斌峰,系该场场长。原告李金合诉被告延安市黄龙山林业局蔡家川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金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合撤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计483.5元,由原告李金合负担。审判员 李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