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明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523号起诉人:李明柏,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暂住南京市。2017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明柏以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佳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明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起诉人与首佳公司无委托关系;请求判令首佳公司与上海银行存在委托关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起诉人李明柏诉称:2013年10月,起诉人向上海银行鼓楼支行申请贷款,上海银行委托首佳公司为起诉人出具一份预评估咨询函,并声明是具体的评估报告,待委估方将资料提供完整且正式委托时再出正式报告。2013年12月,上海银行根据首佳公司出具的报告601万向起诉人批了348万元贷款。在此报告前,宁波银行委托首佳公司为起诉人评估价是720万元。现起诉人诉上海银行为起诉人做的评估报告是无效的,上海银行称,是起诉人自行委托的,与其无关。现上海银行采用此报告作为放款依据,起诉人没有委托首佳公司做此报告,也没有付款给首佳公司,更未见过正式评估报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只有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才是适格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本案中,起诉人仅请求判令其与首佳公司不存在委托关系,及首佳公司与上海银行存在委托关系,并未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故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明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王 玫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