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福启、艾可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启,艾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福启,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艾可东,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可东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