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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丁玉成与洮南市万宝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成,洮南市万宝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929号原告:丁玉成,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洮南市万宝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连友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丁玉成诉被告洮南市万宝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