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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湘农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农,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524号原告:刘湘农,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巩琛婕,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尉姣宁,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超,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湘农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管辖,原、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经询,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凤翔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凤翔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