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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与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24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现代装备制造基地。法定代表人谭豫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鹏,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汾河办事处三淇村北。法定代表人冯梓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汾市电力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57元,减半收取为14078.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富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