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49溧阳市雅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华派机房地板有限公司、徐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雅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华派机房地板有限公司,徐卫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49号原告溧阳市雅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31643680,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道人渡村村民委员委办公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吴季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华派机房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9167432L,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卫民(又名徐惠明),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武进区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雅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华派机房地板有限公司、徐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溧阳市雅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雅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8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