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怀法与被执行人刘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法,刘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张怀法,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宾,男,汉族,1985年7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怀法与被执行人刘宾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73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