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汇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佳士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汇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佳士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汇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二环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0333-7法定代表人:童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佳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54840487D。法定代表人:王守琴。本院在执行慈溪市汇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佳士达工贸有限公司(2016)浙0282民初978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的,可以申请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