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宗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宗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529号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00711796156R。法定代表人:马士恒,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宗纯,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宗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宗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