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老窖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老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能源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天长西路35号。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老窖酒业有限公司,宿城区洋河镇工业园;王海峰,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海峰与宿迁市洋河镇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王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老窖酒业有限公司、王海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63125.00元,执行费846.8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