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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恢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鄢泽凤与杨宗红犹真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泽凤,杨宗红,犹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恢893号申请执行人鄢泽凤,女性,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宗红,女性,1984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犹真伟,男性,1973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鄢泽凤与被执行人杨宗红,犹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2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宗红,犹真伟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鄢泽凤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鄢泽凤申请执行的(2015)綦法民执字第02365号案,强制扣划146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双方当事人之后自行达成和解,约定余款143500元在2016年4月底前支付,现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恢8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李克洪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