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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怀先与江苏恒馨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江苏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怀先,江苏恒馨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江苏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怀先,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恒馨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李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通淮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怀先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恒馨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馨源公司)、江苏安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5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怀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李怀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问题。安吉公司辩称“长板费或油费”不属于工资范围,但其在一审开庭时明确表示上述费用是按次计发,与运输里程数无关,并解释其为“因运输车辆的负重增加而额外消耗的油费”。可见,安吉公司的辩称明显相互矛盾,违背基本生活常识。因用于报销“长板费或油费”的票据是李怀先在相对固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该加油站所处位置与李怀先行车路线并不相符,李怀先给车辆加油时使用的是安吉公司的加油卡而非现金。因此,车辆实际加油的时间、数量、金额均有据可查。一、二审法院在未审查李怀先用于报销长板费的燃油费发票与使用加油卡的加油记录的情况下,得出上述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的结论错误。2.关于安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李怀先与恒馨源公司签订的劳动派遣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李怀先与安吉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安吉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故李怀先主张的赔偿金的年限应从2005年5月开始计算。综上,李怀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李怀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问题。李怀先主张“长板费或油费”应计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范围,提供了朱荣惠的订单及吕仕国的工作记录。但从安吉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及报销单来看,上述费用是由李怀先提供加油票据,安吉公司以票据冲抵的方式报销给李怀先。可见,该费用的发放流程和方式与工资有所区分,无法直接认定属劳动报酬。李怀先主张其报销的票据非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只是应安吉公司要求从相对固定的加油站���买油票,以此形式换取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对此,其负有举证义务。但从李怀先提交的现有证据看,均不足以对抗安吉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及报销单的证据效力,李怀先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长板费或油费”不属于工资报酬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当。2.关于李怀先主张安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另案即(2015)宁民终字第4470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李怀先与恒馨源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有效,故李怀先主张其与安吉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安吉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将李怀先退回恒馨源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怀先主张双倍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恒馨源公司支付给李怀先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怀先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故计算七年。故一、二审判决关于恒馨源公司支付李怀先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七年,并无不当。综上,李怀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怀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葛  晓  明审判员 陈皓审判员陈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文  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