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曹吉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吉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174号罪犯曹吉平,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粗识字,甘肃省岷县人,现于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以(2012)定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5月15日,本院以(2015)定中刑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8分,并取得焊工初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共获表扬5个,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属司法解释规定从严控制减刑幅度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吉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