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第一技工学校、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第一技工学校,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特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黄石市第一技工学校,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城东新区(综合管理区)纬八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汪祖刚,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龙,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商务办公区19栋。法定代表人:李恩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石市第一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黄石技校)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石技校称:1、黄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超审限、违法指定首席仲裁员、裁决书与文书审批底稿不一致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2、葛洲坝工程公司申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双方约定可申请仲裁的事项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宜,而葛洲坝工程公司申请仲裁的事项为民间借贷纠纷,故黄石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3、黄石仲裁委员会滥用裁量权,恶意作出错误裁决。双方约定逾期返还工程保证金,暂定由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滞纳金另行协商,而仲裁裁决恶意将双方约定的利率调整为1.8%,并责令其按月利率1.98%支付违约金,明显属于枉法裁判;4、仲裁裁决严重违背了公共利益。其系国有事业单位,所有经费均由国家财政拨款,仲裁裁决恶意虚增国有事业单位债务,损害了国家利益,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案涉仲裁裁决严重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葛洲坝工程公司称:1、黄石仲裁委员会之所以延长审限,是因为黄石技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其与黄石技校约定退还保证金的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故其要求黄石技校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利息和滞纳金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黄石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本案;3、黄石技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书与该裁决书审批签发底稿内容不一致;4、黄石仲裁委员会对于保证金利率的确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黄石技校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8日,黄石仲裁委员会作出黄石仲字[2016]第018号仲裁裁决:黄石技校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葛洲坝工程公司保证金利息10404735.29元、违约金2122983.13元,合计12527718.42元。还查明:1、黄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葛洲坝工程公司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为王浩,黄石技校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为周峰,后黄石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为王浩;2、经黄石技校申请,本院查阅黄石仲裁委员卷宗仲裁员签名的裁决书审批底稿,确与送达的仲裁裁决书主文不一致。本院认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之一。所谓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在选定首席仲裁员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黄石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黄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复函》,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应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之外的仲裁员担任,而黄石仲裁委员会指定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王浩系葛洲坝工程公司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故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以及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且本案仲裁裁决对于保证金利息的认定确实存在违背当事人约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双方约定保证金利息暂定为月利率1%,仲裁裁决自行调整为月利率1.8%),严重影响了案件正确裁决。此外,经黄石技校申请,本院调取仲裁副卷,发现黄石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裁判主文与仲裁员签名的裁决书审批底稿不一致,亦属于仲裁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案涉仲裁裁决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均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裁决结果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黄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石仲字[2016]第018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葛洲坝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策审 判 员 胡志刚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