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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07019。法定代表人孔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攀,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攀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66元及滞纳金。但被执行人张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攀在中国工商银行15×××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烂文审判员  易淑闽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詹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