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厚强、王东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厚强,王东云,丁乃运,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杜梅,丁哲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戴厚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合肥瑶海永辉石材厂(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楠,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东云,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审被告:丁乃运,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445号。法定代表人:丁乃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杜梅,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丁哲杨,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歌舞剧院舞蹈演员,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丁乃运之子。再审申请人戴厚强因与被申请人王东云,原审被告丁乃运、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杜梅、丁哲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戴厚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艾 云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