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30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雨芊、王恒、王保云、张苏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雨芊,王恒,王保云,张苏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208号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晋荣,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秀峰,该单位职工。被告张雨芊,女,汉族。被告王恒,男,汉族。被告王保云,男,汉族。被告张苏栋,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雨芊、王恒、王保云、张苏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四被告于2017年4月26日已履行完还款义务,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四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雨芊负担。审判长  连宏伟审判员  庞玉芳审判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