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王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81号原告: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盼。原告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汽车配件销售商,被告王盼系从事货车经营的司机,经常向原告购买汽车配件。2014年12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4年12月9日被告欠原告货款46962元,并约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按欠款额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仅于2014年12月31日支付50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王盼支付拖欠的货款41962元,并按约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诉讼中,原告变更违约金请求为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王盼未提出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419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根清人民陪审员 余胜长人民陪审员 柴会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祝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