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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志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蓉,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杨志蓉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省道君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县韩庄乡韩庄街西边时,与行人王道红(男,1941年出生)相撞,致王道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志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道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志蓉及时拨打报警电话。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杨志蓉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4月30日,经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杨志蓉的亲属与死者王道红的亲属就此次交通事故达成死亡补偿协议,被告人杨志蓉一次性补偿王道红的亲属80000元,并已履行。王道红的亲属对杨志蓉予以谅解,请求不予追究杨志蓉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志蓉在开庭审理过程无提出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杨志蓉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汝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杨志蓉投案证明、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杨志蓉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补偿协议书、死者王道红的亲属出具的收到补偿款80000元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蓉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志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志蓉积极对被害方给予补偿,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属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志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海港审 判 员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乔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