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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兵雷与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雷,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赵兵雷。被执行人: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西河乡北任村。法定代表人:王贵青,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兵雷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华强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兵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荣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