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巴塞尔涂料经营部、万建平等与戴加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巴塞尔涂料经营部,万建平,戴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445号之一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巴塞尔涂料经营部,住所:青云谱区。经营者:洪艳萍,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所: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万建平,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戴加雄,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生,住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赣0104民初字4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戴加雄所有的赣A×××××汽车和原告万建平所有的赣M×××××汽车。现原告万建平以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为由,请求解除对被告戴加雄所有的赣A×××××汽车和原告万建平所有的赣M×××××汽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戴加雄所有的赣A×××××汽车和原告万建平所有的赣M×××××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胡件平代理审判员 舒胜璈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