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佟文学与关丙福、大连百盛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文学,关丙福,大连百盛机械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111号原告:佟文学,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夹河镇。被告:关丙福,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大连百盛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聚。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文学诉被告关丙福、大连百盛机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关丙福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关丙福应诉。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关丙福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故视为被告关丙福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文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