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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廖旭等申请其他申诉申请一案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廖旭,北京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廖旭,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万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鑫,男,北京市民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程子萍,女,北京市民政局干部。再审申请人廖旭因廖旭诉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行初47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廖旭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据此,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再审申请人廖旭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温云翔代理审判员  申友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