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5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085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纯军,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金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94859.51元;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874元、执行费834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至镇江市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状况,2017年3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新区大港镇东方路厂房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函,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