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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单元2C房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岭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元2C房,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岭支行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3254号原告:单元2C房,被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被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岭支行,住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4号。负责人:杨玲。原告何仲喜诉被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岭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仲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仲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佳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