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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发光、李鲁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发光,李鲁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9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发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鲁滨。上诉人王发光因与被上诉人李鲁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发光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794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对被告送达不能为由认定为被告不明确属法律认定错误,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应当发回指令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等信息,有明确的被告,一审法院对被告送达不能为由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79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刘 琰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翔飞书 记 员  贾晓颖 搜索“”